原告涞源县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
法定代表人孙双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鸿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
法定代表人钱善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涞源县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鸿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涞源县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闫俊敏 代理审判员 李红丹 人民陪审员 刘双喜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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