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
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齐计清
沧州渤海新区路畅物流有限公司
齐计清、沧州渤海新区路畅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创业
王某某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郝钢
杨晓冉
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计清,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被告沧州渤海新区路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高,职务董事长。
被告齐计清、沧州渤海新区路畅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创业,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系沧州渤海新区路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城。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艾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钢,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晓冉,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齐计清、沧州渤海新区路畅物流有限公司、王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保云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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