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赵金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
赵金某
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
法定代表人高苟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金某,男,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韩志刚
审判员:闫峰
审判员:刘双喜

书记员:赵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