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
赵金某
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
法定代表人高苟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金某,男,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涞源县金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韩志刚
审判员:闫峰
审判员:刘双喜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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