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
负责人刘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祥某畜禽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涞源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赵某某,男,住涞源县。
被告曹石花,女,住涞源县。
被告付某某,男,住涞源县。
被告王某某,女,住涞源县。
被告付某某,男,住涞源县。
被告李某某,女,住涞源县。
被告曹某某,男,住涞源县。
被告付某某,女,住涞源县。
被告曹某,男,住涞源县。
被告贾某某,女,住涞源县。
被告王保国,男,住涞源县。
被告张富有,男,住涞源县。
被告妥连和,男,住涞源县。
原告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涞源县祥某畜禽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赵某某、曹石花、付某某、王某某、付某某、李某某、曹某某、付某某、曹某、贾某某、王保国、张富有、妥连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74元,减半收取10337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韩志刚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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