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涞源县白某山镇白某口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张胜利,系本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白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腾鹤,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白某山镇白某口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涞源白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源县白某山镇白某口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白某山镇白某口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白某山镇白某口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涞源县白某山镇白某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刘建勇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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