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涞源县白某山镇白某口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胜利,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49岁,汉族,住涞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白某山镇白某口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源县白某山镇白某口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白某山镇白某口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白某山镇白某口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涞源县白某山镇白某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刘建勇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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