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王某某铅锌选厂
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涞源县鲁某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涞源县王某某铅锌选厂。
负责人张文富,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鲁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王某某铅锌选厂与被告涞源县鲁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源县王某某铅锌选厂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王某某铅锌选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王某某铅锌选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涞源县王某某铅锌选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王某某铅锌选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王某某铅锌选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涞源县王某某铅锌选厂负担。
审判长:张升信
书记员:梁彦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