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涞源县王某某东辛某某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栾桂田,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保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涞源县王某某东辛某某委会诉被告王保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冀06民再55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4)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东辛某某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东辛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涞源县东辛某某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 杨东山
审判员 勾丽娟
审判员 孙国强
书记员: 吴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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