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涞源县涞源镇丰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年根,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鑫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塄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涞源县涞源镇丰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涞源县鑫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2018年4月13日,原告涞源县涞源镇丰乐村村民委员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涞源县涞源镇丰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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