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涞源县杨某某镇东张某某村第五村民小组。
代表人陈德银,第五小组成员。
代表人周玉权,第五小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段云超,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杨某某镇东张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展,职务:村主任。
被告范某某,男,汉族。
被告涞源县宏伟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涞源县杨某某镇东张某某村第五村民小组与被告涞源县杨某某镇东张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范某某、涞源县宏伟工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涞源县杨某某镇东张某某村第五村民小组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杨某某镇东张某某村第五村民小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涞源县杨某某镇东张某某村第五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涞源县杨某某镇东张某某村第五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张升信
书记员: 梁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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