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涞源县李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涞源县。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州市龙某建筑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负责人刘光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汝学,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涞源县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负责人王耀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立成,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涞源县李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定州市龙某建筑公司、涞源县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涞源县李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李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李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涞源县李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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