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
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涞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陈少雄(现用名陈劭熊),该单位党组书记、主任。
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与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涞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涞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承担。
审判长:高洪雨
书记员:李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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