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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奥某钢铁有限公司与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涞源县奥某钢铁有限公司
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邵玉林(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

原告涞源县奥某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立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瑞来,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玉林,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分别于2015年6月9日、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涞民初字第5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且原告已履行(2015)涞民初字第5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被告设备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杨耀
审判员:张保云
审判员:韩志刚

书记员: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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