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奥某钢铁有限公司
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邵玉林(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
原告涞源县奥某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立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瑞来,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玉林,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分别于2015年6月9日、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涞民初字第5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且原告已履行(2015)涞民初字第5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被告设备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杨耀
审判员:张保云
审判员:韩志刚
书记员: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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