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涞源县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法定代表人徐三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红,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丹,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住涞源县。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涞源县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涞源县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原告涞源县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韩志刚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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