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涞源县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广平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徐三甲,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红,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军,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
原告涞源县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大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涞源县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涞源县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娜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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