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涞源县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三甲,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艳红,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涞源县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波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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