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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城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涞源县城建小区业主委员会
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原告涞源县城建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胡喜贵,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城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源县城建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城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城建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城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城建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波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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