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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原种场与涞源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涞源县原种场
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涞源县原种场。
法定代表人:邹进忠,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该局局长。
申请再审人涞源县原种场因与被申请人涞源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涞源县人民法院(2011)涞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涞源县原种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涞源县原种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彭国泉
审判员:杨玉龙
审判员:康泽峰

书记员:戴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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