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崔涛(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田某
原告涞源县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蔺东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现用名田小娜),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源县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涞源县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涞源县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孙波
书记员:李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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