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涞源县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蔺东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吕建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源县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大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涞源县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魏娜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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