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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冀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涞源县冀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法定代表人杜晓梅。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思敏,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住涞源县。

原告涞源县冀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原告涞源县冀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冀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冀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00元,原告涞源县冀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韩志刚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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