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涞源县冀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法定代表人杜晓梅。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思敏,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住涞源县。
原告涞源县冀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原告涞源县冀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冀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冀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00元,原告涞源县冀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韩志刚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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