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涞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涞源县。法定代表人周峰,县长。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法定代表人祝义亮。被告涞源县纯发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法定代表人孙天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涞源县人民政府与被告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涞源县纯发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涞源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人民政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477元,减半收取9523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凌鹏
审判员 韩志刚
审判员 闫俊敏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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