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涞源县东某某乡北辛某某北台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赵勇,男,现住涞源县。
诉讼代表人刘县,男,现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陈艳红,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现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东某某乡北辛某某北台村民小组与被告闫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源县东某某乡北辛某某北台村民小组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东某某乡北辛某某北台村民小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东某某乡北辛某某北台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涞源县东某某乡北辛某某北台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张升信
书记员:马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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