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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东团堡乡侯家沟村第四生产队52名村民与涞源县东团堡乡侯家沟村村民委员会、陈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涞源县东团堡乡侯家沟村第四生产队52名村民。诉讼代表人陈田,男,住涞源县。诉讼代表人陈玉风,男,住涞源县。诉讼代表人陈小花,女,住涞源县。原告三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东团堡乡侯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涞源县。负责人任海强,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陈某,男,住涞源县。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蕾蕾,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东团堡乡侯家沟村第四生产队52名村民与被告涞源县东团堡乡侯家沟村村民委员会、陈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源县东团堡乡侯家沟村第四生产队52名村民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东团堡乡侯家沟村第四生产队52名村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东团堡乡侯家沟村第四生产队52名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涞源县东团堡乡侯家沟村第四生产队52名村民负担。

审判员  张升信

书记员:马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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