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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金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某强、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涞水县金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红彬,职务: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涞水县政府街西苑华庭北区12号底商。
委托代理人卢建坡,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新会,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锦绣街658号综合车间1—101号。
涞水县金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某强、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涞水县金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位于保定市高新区风能街315号保定市国用(2015)第130600-006920号宗地建设项目4#标准厂房第四层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涞水县金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位于保定市高新区风能街315号保定市国用(2015)第130600-006920号宗地建设项目4#标准厂房第四层。
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
本案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申请人涞水县金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会敏

书记员:勾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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