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涞水县春某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利华
地址:河北省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刘立新,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大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
被告李苗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水县春某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庞大鹏、李苗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水县春某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水县春某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涞水县春某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刘 晖
书记员:刘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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