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与叶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
卢建坡
叶某某
刘某某
许某某
任某某
张某某

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建坡,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涞水县,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
被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
被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易县,现住涞水县,农民。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与被告叶某某、刘某某、许某某、任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负担。

审判长:王宇平

书记员:韩海川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