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瑞某。
委托代理人段克亮、贾国强,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涉县西达镇大滩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涉县西达镇大滩村。
法定代表人窦金菊,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世革,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瑞某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了新证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聂洪文 审判员 宦 伟 审判员 谢 珂
书记员:贾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