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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纵横商贸有限公司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涉县纵横商贸有限公司
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丁某某

原告涉县纵横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海龙,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涉县309国道新汽车站对面。
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西达镇东达村22组4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纵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涉县纵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纵横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纵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涉县纵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纵横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纵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涉县纵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肖芬

书记员:白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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