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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新桥种植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张晓云(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河北新桥种植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波,任董事长。
住所地涉县滨河建材市场C1区2楼。
委托代理人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云,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桥种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海和。
住所地涉县龙山大街。


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桥种植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5元,减半收取4212.5元,由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桥种植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5元,减半收取4212.5元,由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素芳
审判员:李春艳
审判员:王苗叶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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