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涉城镇北岗村民委员会
高斌炜(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刘彦成(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江明亮
原告涉县涉城镇北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涛义,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斌炜,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彦成,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明亮,农民。
原告涉县涉城镇北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华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涉县涉城镇北岗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涉县涉城镇北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涉县涉城镇北岗村民委员会负担。
原告涉县涉城镇北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华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涉县涉城镇北岗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涉县涉城镇北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涉县涉城镇北岗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孙素芳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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