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涉城镇北岗村民委员会
高斌炜(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刘彦成(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李某为
原告涉县涉城镇北岗村民委员会。
地址涉县涉城镇北岗村。
法定代表人杨涛义,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斌炜,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彦成,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为,农民。
原告涉县涉城镇北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岗村委)与被告李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岗村委委托代理人高斌炜、刘彦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为对购房事实和房屋价款并无异议,原告北岗村委已将房屋交付,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李某为仅支付了110300元房款,现被告已接受房屋,尚有27556元房款未付,故原告主张其履行付款义务,应予支持。被告李某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涉县涉城镇北岗村民委员会购房款275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元,由被告李某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为对购房事实和房屋价款并无异议,原告北岗村委已将房屋交付,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李某为仅支付了110300元房款,现被告已接受房屋,尚有27556元房款未付,故原告主张其履行付款义务,应予支持。被告李某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涉县涉城镇北岗村民委员会购房款275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元,由被告李某为负担。
审判长:陈铁山
审判员:孙素芳
审判员:白志秀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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