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涉县更乐镇红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跃华,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李海斌,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更乐镇红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涉县更乐镇红街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更乐镇红街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更乐镇红街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春魁 审 判 员 王金海 人民陪审员 张富强
书记员:李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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