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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与涉县更乐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
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涉县更乐镇人民政府
王献梅(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原告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
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更乐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王献梅,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与被告涉县更乐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委托代理人李波、被告涉县更乐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献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由原告承揽更乐镇中学操场整建工程,对该事实被告亦予以认可。关于工程款数额问题,被告辩称其账目上无法核实,但被告在2011年的答复意见书中明确承认原告的工程款数额,且被告亦提供了工程预决算表复印件予以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工程款218576.76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相应损失,经当庭询问原告方,未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故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不间断的向被告主张该工程款项,故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涉县更乐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工程款218576.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9元,由被告涉县更乐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由原告承揽更乐镇中学操场整建工程,对该事实被告亦予以认可。关于工程款数额问题,被告辩称其账目上无法核实,但被告在2011年的答复意见书中明确承认原告的工程款数额,且被告亦提供了工程预决算表复印件予以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工程款218576.76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相应损失,经当庭询问原告方,未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故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不间断的向被告主张该工程款项,故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涉县更乐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工程款218576.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9元,由被告涉县更乐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王春魁
审判员:刘佳佳
审判员:张富强

书记员: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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