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弹音水电站
郜海林
涉县交通运输局
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涉县弹音水电站,住所地涉县。
法定代表人吕向阳,水电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郜海林,该水电站职工。
被告涉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涉县。
法定代表人王富魁,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弹音水电站与被告涉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涉县弹音水电站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弹音水电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弹音水电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涉县弹音水电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弹音水电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弹音水电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涉县弹音水电站负担。
审判长:陈宝琴
审判员:贾学亮
审判员:李春艳
书记员: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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