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工业物资开发公司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邢秀平
原告涉县工业物资开发公司,住所地:涉县农林路。
法定代表人郭路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职工。
第三人邢秀平,农民。
原告涉县工业物资开发公司与被告马某某、第三人邢秀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工业物资开发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工业物资开发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第三人邢秀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原告涉县工业物资开发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工业物资开发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工业物资开发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第三人邢秀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原告涉县工业物资开发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丽平
审判员:孙魁林
审判员:刘保军
书记员:李东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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