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
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陈水明
霍某某
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陈瑞辉,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水明,男,1955年9月5日,汉族,农民,现住涉县。
被告霍某某,男,成人,农民,汉族,住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吉安液化气有限公司加油站与被告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涉县吉安液化气有限公司加油站于2012年9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霍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吉安液化气有限公司加油站撤回对被告霍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吉安液化气有限公司加油站撤回对被告霍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艳敏
书记员:杨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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