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
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陈水明
郝某某
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陈瑞辉
委托代理人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水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郝某某,成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与被告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有田
审判员:王俊亮
审判员:温长水
书记员:李晓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