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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韦韦,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光明。被告刘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光明、刘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有田
书记员: 温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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