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叶军利,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韦韦,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宝某,农民。
被告崔海红,农民。
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宝某、崔海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韦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宝某、崔海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30日,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宝某签订了涉农信借字【辽】第2011006号《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78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30日至2012年9月29日,贷款利率为12.06667‰,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被告崔海红也与原告签订了涉农信保字【辽】第2011006号《保证合同》自愿作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该《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第2项明确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2012年1月4日,张宝某给付原告利息2600元。借款到期之后,二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张宝某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8000元及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2年9月29日止的剩余贷款利息8694.4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自2012年9月30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50计息,被告崔海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在举证期间内提交如下证据:
1.2011年8月8日被告张宝某与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涉农信借字【辽】第2011006号《个人借款合同》,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
2、2011年8月8日被告崔海红与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涉农信保字【辽】第2011006号《保证合同》,用于证明被告崔海红自愿作保证人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011年9月30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用于证明原告已支付张宝某贷款78000元、张宝刚并实际领取78000元及被告支付利息2600元的事实。
被告张宝某、崔海红未答辩,庭审时缺席,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8日,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宝某签订了涉农信借字【辽】第2011006号《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78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30日至2012年9月29日,贷款利率为12.06667‰。被告崔海红与原告签订了涉农信保字【辽】第2011006号《保证合同》,自愿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第2项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50计收利息。合同签订后,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9月30日依约将贷款78000元借与被告张宝某。被告张宝某于2012年1月4日偿还原告利息26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宝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3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借款人张宝某向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8000元,有《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证明,此事实应予认定。现原告请求被告张宝某偿还本金,应予支持。关于贷款期内利息问题,因双方在保证担保合同中约定月利率为12.06667‰,被告张宝某已偿还利息260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张宝某偿还贷款期内的剩余利息8694.4元,应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问题,因双方在《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50计收利息”,现原告请求按约定给付逾期利息,亦应支持。被告崔海红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作保证人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崔海红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宝某偿还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78000元及贷款期内的剩余贷款利息8694.4元和78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50计算),被告崔海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7元,由二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暂由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垫付,待执行时由二被告向原告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有田
审判员 王俊亮
代理审判员 王斌斌
书记员: 温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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