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三福商贸有限公司
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涉县三福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涉县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张艳军,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大兴,男,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原告涉县三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涉县三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三福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涉县三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三福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涉县三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宁彩霞
书记员:邢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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