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违约金、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30日,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利率和还款期限。被告郭某应在借款后一年内分12期还清款项,每期偿还本息30940元。但被告未按偿还,特提起诉讼。被告郭某未应诉答辩。
原告涂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区,合同履行地则是湖北省应城市(接受货币的一方系原告涂某),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应城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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