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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与湖北爱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爱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706952599G。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柯卫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伟,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与被告湖北爱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涂某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

审判员 陈海国

书记员: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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