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涂某(系全某某的母亲),本案原告之一。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刚,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胡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周玲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许佳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周三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锦秋路699弄七区。
被告:涂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涂某、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胡某某、胡洁、周玲英、许佳捷、周三囡、涂乐共有物分割纠纷,本院于2019年11月日立案。原告涂某、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涂某、全某某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涂某、全某某负担。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罗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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