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涂某、全某某与周某某、胡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涂某(系全某某的母亲),本案原告之一。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刚,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胡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周玲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许佳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周三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锦秋路699弄七区。
  被告:涂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涂某、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胡某某、胡洁、周玲英、许佳捷、周三囡、涂乐共有物分割纠纷,本院于2019年11月日立案。原告涂某、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涂某、全某某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涂某、全某某负担。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罗奇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