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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与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办事处旭光村村民委员会、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办事处旭光村六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涂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强,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办事处旭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旭光村。
负责人:雷寿洪,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办事处旭光村六组,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旭光村六组。
负责人:刘斗云,系该组组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清明,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系武汉市江夏区司法局金口法律服务所推荐人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件事实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舒腊荣 人民陪审员  王 峰 人民陪审员  徐 涛

书记员:任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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