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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车某某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涂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程,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车某某,现托养于广东省广州市,系申请人涂某某之母。
代理人朱建华,男,汉族,系被申请人之外孙。

申请人涂某某要求宣告车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车某某,女,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现托养于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友好老年公寓,系申请人涂某某之母。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与涂德玉婚后育有一女涂某某(申请人),涂德玉于1966年5月5日死亡,涂德玉死后被申请人无再婚。申请人与朱军于1984年结婚,现夫妻均居住在广东。因被申请人如今年迈,且伴有老年痴呆,申请人与朱军已将其接往广东方便照料。为方便处理被申请人的财产,特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车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车某某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中大(精)鉴字第j2014185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应认定车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本案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车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康孝忠 审判员  万 冬 审判员  李本顺

书记员: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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