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朱茂俊,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陈守凤,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117号。
负责人刘城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天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某、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涂某某提供的两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两被告应诉。且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涂某某也未能提供两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涂某某不能提供两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不能审理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涂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芳
书记员: 秦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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