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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立平诉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涂立平
胡某

原告涂立平。
被告胡某。
原告涂立平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艳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晓、人民陪审员朱芸芸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
经庭审质证,原告涂立平提交的证据一至三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涂立平借款本金合计45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本金,是造成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借款时,未明确约定要支付借款利息,原告也未提交口头约定支付利息的证据,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胡某向原告最后二笔借款,因双方未约明借款的还款期限,故原告涂立平随时可以要求被告胡某偿还借款本金。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涂立平借款本金458000元。
二、驳回原告涂立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涂立平借款本金合计45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本金,是造成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借款时,未明确约定要支付借款利息,原告也未提交口头约定支付利息的证据,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胡某向原告最后二笔借款,因双方未约明借款的还款期限,故原告涂立平随时可以要求被告胡某偿还借款本金。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涂立平借款本金458000元。
二、驳回原告涂立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胡艳鹃
审判员:周晓
审判员:朱芸芸

书记员: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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