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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与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许天晓,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武汉鑫开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薇湖水岸五号楼栋2-2-1。
法定代表人:陈世文,公司总经理。

原告涂某某诉被告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鑫开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涂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某某与被告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鑫开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庭下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涂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计599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海元

书记员: 钟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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