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曹家坪村八组。
原告涂某某诉被告向某、王某、向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涂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某、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对被告向某、王某的起诉。
审判员 胡庆红
书记员:程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